第一條 為規范完善職業培訓市場體系,大規模培訓城鄉勞動者,提升勞動者就業創業能力,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的意見》(國發〔2010〕36號)、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的實施意見》(甘政發〔2011〕52號)和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的《甘肅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甘財社〔2018〕67號)、《關于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有關問題的通知》(甘人社通〔2017〕275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規范開展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18〕16號)、中共張掖市委、張掖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企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市委發〔2015〕22號)等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縣區人社部門依照本辦法和管理權限,負責轄區內職業培訓定點機構(以下簡稱定點機構)的認定、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報認定
第三條 緊緊圍繞企業生產經營、現代農業、重點產業和項目建設需要,本著方便勞動者就近就地培訓、突出掌握實際操作技能的原則,堅持條件公開、自愿申請、平等參與、擇優認定的程序,按照審批權限,市、縣區認定并由市人社局面向社會分批公布定點機構,逐步形成覆蓋城鄉、門類多樣、布局合理、特色鮮明的職業培訓體系。
第四條 認定范圍
(一)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職業技術培訓中心、就業訓練中心;
(二)在張高等院校、職教中心(職業院校)、技工學校;
(三)鄉鎮農村勞動力培訓基地(農村勞務培訓示范基地);
(四)民辦職業培訓機構。
第五條 認定條件
(一)具備培訓職業(工種)所需的教學設備、師資力量、培訓場所、實訓基地或設施;
(二)培訓職業(工種)符合企業生產經營、產業發展、項目建設和勞動者培訓需求;
(三)規章制度健全,內部管理規范,社會信譽良好,無違法失信等不良行為。
第六條 申報材料
(一)辦學審批文件、辦學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社會組織登記證書;
(二)管理人員和教師花名冊及資格證書等相關材料;
(三)培訓實訓基地協議和教學設施清單;
(四)開戶銀行許可證。
第七條 認定程序
(一)單位申請。符合認定范圍和認定條件的培訓機構,自愿向所在市、縣區人社局申請認定,并把實訓基地作為申報定點機構的必備條件。鄉鎮農村勞動力職業培訓機構可暫時采取“1+X”的模式,以協議方式,將當地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技術協會、種養殖基地、市級以上創業孵化基地、返鄉創業示范基地、家庭服務職業培訓基地作為其實訓基地并建立穩定的合作關系。
鼓勵支持各類工商企業、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技術協會、種養殖基地、市級以上創業孵化基地、返鄉創業示范基地、家庭服務職業培訓基地在自身條件成熟時,可單獨申報設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按管理權限審批后作為定點機構,承擔職業培訓任務。
(二)組織審查。市、縣區人社部門受理申請后,進行實地考察和綜合審核評估。
(三)公開發布?h區人社局將審核審批的定點機構報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分批發布全市定點機構名錄。
(四)簽訂協議?h區人社局與定點機構簽訂年度培訓協議,定點機構按協議承擔相應職業(工種)的培訓任務。
第三章 培訓對象及方式
第八條 定點機構培訓對象為:貧困家庭子女、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含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以及符合條件的企業在職職工。
第九條 定點機構可及時與當地人社部門對接,根據勞動者職業培訓需求,制定培訓計劃和培訓“菜單”,向社會發布,組織和吸引勞動者自主選擇參加培訓。
第十條 定點機構可采取隨時安排、以師帶徒、小班培訓、集中培訓等靈活有效方式開展培訓,最大限度地滿足勞動者培訓需求。
第十一條 定點機構應突出精準導向和實訓操作,下沉培訓重心,采取“送培下鄉”“送培入企”等方式,到種植養殖示范基地和企業生產一線開展實踐教學,盡可能方便勞動者就近就地參加培訓,切實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確保培訓質量。
第十二條 鼓勵支持定點機構跨區域開展職業培訓。定點機構異地辦班,須向當地人社局申報,當地人社局應予審核批準,并對辦班情況進行監管。
第十三條 允許培訓對象不受戶籍限制跨區域參加培訓,根據個人需求自主選擇培訓機構和職業(工種)。
第四章 教學管理
第十四條 定點機構應堅持專兼結合、內外結合,選聘一批技術水平過硬、實踐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員、能工巧匠和“民間高手”擔任培訓教師,建立一支素質較高的師資隊伍。定點機構培訓教師在不影響本單位培訓的前提下可在多個定點機構兼職。
第十五條 定點機構應本著實際、實用、實效原則,編寫通俗易懂的教學大綱。培訓學時根據規定課時和培訓對象實際,堅持理論與實訓相結合,可靈活計算學時,累計完成規定學時即可,有效解決培訓與生產矛盾。
第十六條 定點機構在開班前,應向批準舉辦培訓班的縣區人社部門提交書面開班報告和教學計劃、學員花名冊等材料審核備案。每期培訓結束后,從本縣區或全市職業技能培訓師資庫中隨機抽調人員,對培訓人員現場進行技能考核,根據考核情況確定考核結果。
第十七條 凡符合甘肅省職業技能鑒定職業(工種)目錄范圍的職業(工種),定點機構在培訓結束后應組織參訓人員參加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考試,鑒定考試合格者發給相應等級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八條 定點機構應建立培訓對象實名制管理、學籍管理、考勤登記等制度,加強培訓資料和檔案管理,以班為單位建立培訓檔案,作為申請培訓補貼、年度審核和績效評估的依據。
第五章 培訓補貼
第十九條 職業培訓補貼實行先培訓后補貼的辦法,培訓對象與定點機構簽訂“代為申請職業培訓補貼協議”,由培訓機構代為申請。定點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培訓對象申請,不得向培訓對象收取培訓費。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社局按照“誰批準、誰監管、誰補貼”的原則,根據《甘肅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對照培訓協議內容,審核培訓職業(工種)、人數和考核情況等相關資料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撥付培訓補貼資金。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同時可享受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定點機構跨區域舉辦職業技能培訓班,由批準舉辦培訓班的縣區審核相關資料后,向定點機構撥付培訓補貼資金。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社局應加強對定點機構的宏觀指導和監督檢查,建立年審制度,實行動態管理。對履行協議不力、發生違紀違規、安全生產等問題的,視其情節取消定點機構資格。
第二十二條 定點機構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安全管理、檔案管理、證書管理等制度,保證培訓工作規范運行。
第二十三條 定點機構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安全管理各項制度,靠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定期排查治理安全隱患,杜絕各類安全事故。定點培訓機構應將安全生產知識列入培訓內容,加強對培訓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
第二十四條 定點機構應自覺接受財政、人社、審計、物價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嚴禁擠占挪用和騙取培訓補貼。凡弄虛作假、騙取或冒領培訓補貼的,追回培訓補貼,并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責任,涉嫌違紀違規和違法的,依法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中涉及到的具體職業(工種)暫按《甘肅省職業培訓補貼標準分類表》中的職業(工種)名稱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張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1.職業培訓定點機構培訓協議書
2.代為申請職業培訓補貼協議
附件1
職業培訓定點機構培訓協議書
甲方: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乙方(職業培訓定點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對職業培訓定點機構的管理,規范培訓行為,提高培訓質量,根據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職業培訓定點機構的定點項目和期限
乙方作為張掖市職業培訓定點機構,在認定的職業(工種)范圍內開展職業培訓工作,期限為一年(201 年 月 日至201 年 月 日)。
二、甲方權利和義務
1.向乙方下達年度培訓任務,安排培訓工作。
2.對乙方進行日常監管、指導服務和年審驗收。
3.按程序及時向乙方審核、撥付補貼資金。
4.將乙方培訓學員合格率和就業率做為年審的一項重要內容。
三、乙方權利和義務
1.完成甲方下達的培訓任務,培訓結束后,及時申報培訓補貼,享受補貼資金。
2.制定教學計劃、大綱,報甲方審核備案后組織實施培訓。
3.及時向社會公布培訓班次、培訓內容、培訓課時等內容。
4.與學員簽訂培訓協議,做好培訓咨詢和指導服務工作。
5.嚴格按照公布的培訓課時、培訓內容實施培訓,確保教學效果和培訓質量。
6.一個年度以內培訓學員合格率達到 %以上,就業率達到 % 以上。
7.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安全管理各項制度,靠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定期排查治理安全隱患,杜絕各類安全事故。
8.自覺接受甲方的日常管理、指導服務和監督檢查,配合甲方開展年審工作。
四、協議終止情形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本協議終止,并追回已撥的財政補貼:
1.沒有完成年度培訓任務或培訓合格率、就業率達不到規定比例的。
2.將培訓項目委托、轉包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
3.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補貼的。
4.管理混亂,違規收費,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
5.未按培訓計劃組織培訓,擅自刪減培訓內容、縮短培訓課時情節嚴重的。
6.有經查屬實且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投訴或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和其他重大事件的。
7.拒絕接受財政、人社、審計、物價等部門監督、檢查和管理的。
8.存在違反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等其他行為的。
五、其他事項
1.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可通過協商或訴訟形式解決。在協商或訴訟期間,原協議繼續履行。
2.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六份,甲方執四份,乙方執二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聯系人: 聯系人:
電 話: 電 話: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代為申請職業培訓補貼協議
甲方(培訓學員):
乙方(培訓機構):
為確保甲乙雙方合法權益,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平等協商,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培訓協議:
1.甲方自主決定在乙方參加 職業(工種)培訓。根據甘肅省職業培訓補貼規定,該項培訓的補貼標準為 元(人民幣,下同。含培訓、教材等費用;如培訓費低于規定標準,按實際費用計)。
2.甲方經培訓合格后,由乙方代理甲方的財政補貼兌現手續,甲方應積極配合。財政補貼兌現后,雙方結清費用。
3.甲方初次考核不合格時,乙方應根據甲方的需要,組織其再次參加培訓和考核。培訓免費,因補考發生的費用由甲方自理。
4.由于甲方原因中途退出培訓的,已發生的培訓費用由甲方承擔。
5.甲方應認真參加培訓,在培訓期間遵守乙方學習紀律等規章制度;培訓結束后應申報參加職業技能考核鑒定。
6.乙方應嚴格按照培訓計劃、大綱實施培訓,不得擅自縮減培訓課時;培訓結束后應組織甲方參加職業技能考核鑒定。
7.甲、乙雙方補充約定如下:
8.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蓋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甲方電話: 乙方電話:
聯系地址: 聯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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